(2016)湘01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黄明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黄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被执行人黄明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58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明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明亮的存款、收入337241.65元(利息、复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