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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9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冷成玉与王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成玉,王秀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957-1号原告:冷成玉。委托代理人:李培安。委托代理人:胡尊霞。被告:王秀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成玉诉被告王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成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成玉撤回起诉。诉讼费933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冷成玉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