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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孝文与赵建兴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文,赵建兴,殷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孝文,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赵建兴,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殷喜昌,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王孝文与赵建兴、殷喜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13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98.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称其已与被执行人和解,不需法院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但本案执行费未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云丰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