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魏万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01号罪犯魏万东,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作出(2012)宛龙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万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五月四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万东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上旬,被告人魏万东以给被害人李珂说婆家为由,通过他人以12000元的价格将李珂卖给社旗县苗电镇郝岗村的李某某为妻,魏万东得款89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害人李珂为智力缺损。罪犯魏万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1月30日缴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魏万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万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