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案外异议人郁春明与申请执行人吕壮北、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壮北,黑龙江省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郁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异5号案外异议人:郁春明,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执行人:吕壮北,男,195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法定代表人:崔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壮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宁民执字第1004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文化街磬三百综合楼,建筑面积30.69平方米的住宅予以查封。案外人异议人郁春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过程中,由于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达成和解,本院裁定解除了对争议房产的查封。异议人郁春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郁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异议人郁春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大华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人民陪审员 赵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辛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