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项超飞与丰光明、阮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超飞,丰光明,阮明,姚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591号原告项超飞。被告丰光明。被告阮明,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85号,身份证号422121196409150421。被告姚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超飞与被告丰光明、阮明、姚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超飞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丰光明所有的位于黄州区新街4号(证号为007982)、查封被告丰光明所有的位于赤壁大道76号升华翡翠一品(证号:黄冈市房预黄州字第021412号)房屋、查封丰光明、阮明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刘湾村四组(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查封丰光明、蔡光华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宝塔大道52号昌鸿花园(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查封丰光明、蔡光华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宝塔大道52号昌鸿花园(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共五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项超飞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丰光明所有的位于黄州区新街4号,证号为007982房屋一套;查封被告丰光明所有的位于赤壁大道76号升华翡翠一品,证号为黄冈市房预黄州字第021412号房屋一套;查封丰光明、阮明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刘湾村四组,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丰光明、蔡光华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宝塔大道52号昌鸿花园,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丰光明、蔡光华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宝塔大道52号昌鸿花园,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