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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文庆与张丽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515号原告李XX,男,汉族。被告张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XX,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15年12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夫妻感情,致使双方经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6年2月24日,原告返回父母家中居住至今,至此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还可以没有大的分歧。原告所说双方因家庭经济纠纷发生矛盾属实,但并未到感情破裂的地步,且被告现在患有抑郁症,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时有争吵现象发生,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2015年2月24日,原告因和被告再次发生矛盾,返回父母家居住至今。随后原告便于2016年3月21日持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时有争吵现象发生,是造成夫妻感情不睦,家庭关系失和的主要原因。为此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现在患有抑郁症尚在治疗阶段,夫妻双方应以积极治病为主。考虑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发生,且被告患病在身,加之,原、被告夫妻之间和好可能仍然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璟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