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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执民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郑振义、王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义,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民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郑振义被执行人王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婺商初字第014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文(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8#钞的存款人民币2008843.3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