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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36号申请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欣,董事长。被申请人:通化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民,经理。担保人:陈啟发,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00元的财产,由担保人陈啟发用其座落于通化市横道村7组葡萄林7.69公顷为申请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通化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啟发座落于通化市横道村7组葡萄林7.69公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炳杰审判员  毛德义审判员  梁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