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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素兰、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素兰,宋军,王垂信,王秋美,袁瑞义,邱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442-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素兰。被执行人宋军。被执行人王垂信。被执行人王秋美。被执行人袁瑞义。被执行人邱秀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素兰、宋军、王垂信、王秋美、袁瑞义、邱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鲁0785执4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瑞义所有的xxx号、xxx号轿车xxx辆;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垂信所有的xxx号、鲁x**号车xxx辆。现因双方当事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瑞义所有的xxx号、xxx号轿车xxx辆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垂信所有的xxx号、xxx号车xxx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