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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何玉蓉与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蓉,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蓉,居民。委托代理人文吉斯,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珍玲,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安慧,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玉蓉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玉蓉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玉蓉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玉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何玉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刘 扬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旭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