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本田与韩现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田,韩现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050号原告张本田。被告韩现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田诉被告韩现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本田负担。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淑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