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本田与韩现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田,韩现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050号原告张本田。被告韩现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田诉被告韩现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本田负担。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淑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