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1025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贾晓广与崔会斌、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广,崔会斌,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025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贾晓广,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智慧,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会斌。被告: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崔会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广诉被告崔会斌、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晓广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冠龙城”小区(位于襄城县烟城路与灵武大道交叉口东北角)7号楼从北向南1-6间门面2层、100平方米(价值45万元)的房产予以予以查封。原告以李晓兵、姚小玲共同共有的位于襄城县紫云尚城8号楼3单元3层306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襄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另查明,原告贾晓广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崔会斌、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县烟城路与灵武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7号楼从北向南1至6号的6间两层门面、面积216平方米的房产予以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豫1025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将崔会斌、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县烟城路与灵武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7号楼从北向南1至6号的6间两层门面、面积216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贾晓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的“中冠龙城”小区(位于襄城县烟城路与灵武大道交叉口东北角)7号楼从北向南1-6间门面2层已诉前保全216平方米以外的100平方米(价值45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产仍由被告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许昌中冠置业有限公司不得转让被查封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三、将原告贾晓广提供担保的李晓兵、姚小玲共同共有的位于襄城县紫云尚城8号楼3单元3层306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襄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房产仍由李晓兵、姚小玲管理使用,但李晓兵、姚小玲不得转让被查封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慧丽审 判 员 万方芳人民陪审员 闫二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