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152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77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董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冉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