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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52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77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董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冉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