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田某某,王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王某甲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7刑初47号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别名:田某丙),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犯重婚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17日,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严某乙在某某省某某县登记结婚,分别于2000年1月27日、2006年11月23日生育严某丙与严某丁。2008年田某甲因严某乙患有疾病,便离家务工,未再返回。2010年田某甲在湖南务工时遇到从小认识的被告人王某甲。2012年田某甲、王某甲回到巫山县某某乡某某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2014年2月21日二被告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丁。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经巫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通知后,主动到笃坪派出所投案。上列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严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谭某某、严某甲、田某乙的证言,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田某甲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