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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周建春与瑞昌市立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春,瑞昌市立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616号原告周建春,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瑞昌市立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杨林湖大街999号。法定代表人:楼松六,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工业园南园。法定代表人:楼健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建春诉被告瑞昌市立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将钱款已还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春以被告瑞昌市立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钱款已还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周建春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