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海花申请被申请人冯桂林宣告死亡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花,冯桂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特1号申请人李海花,女,汉族。被申请人冯桂林,男,汉族。申请人李海花申请被申请人冯桂林宣告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后,向申请人李海花发送了交纳公告费用通知书,通知期限届满,申请人未按期限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未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应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叶满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