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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海花申请被申请人冯桂林宣告死亡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花,冯桂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特1号申请人李海花,女,汉族。被申请人冯桂林,男,汉族。申请人李海花申请被申请人冯桂林宣告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后,向申请人李海花发送了交纳公告费用通知书,通知期限届满,申请人未按期限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未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应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叶满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