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叶鸿程、黄妹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鸿程,黄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叶鸿程被执行人黄妹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007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妹兰(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妹兰(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妹兰(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妹兰(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4#钞的存款人民币51965.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朝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