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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益健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与镇赉吉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益健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镇赉吉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482号原告:吉林省益健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华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赉吉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雁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益健粮食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镇赉吉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益健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益健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益健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原告吉林省益健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肖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霍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