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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亨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钜龙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亨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钜龙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68号原告鄂尔多斯亨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定代表人刘爱梨,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系公司职员。被告鄂尔多斯市钜龙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吕万明,男,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亨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钜龙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鄂尔多斯市钜龙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址不明确,且原告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鄂尔多斯市钜龙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尔多斯亨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