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共田、吴美容、陈铭君、杜振雄、林清津、张鸿专、林清才等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共田,吴美容,陈铭君,杜振雄,林清津,张鸿专,林清才,杨培强,郑小萍,施文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30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分行行长。被告陈共田,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美容,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铭君,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杜振雄,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清津,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鸿专,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清才,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杨培强,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郑小萍,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施文礼,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共田、吴美容、陈铭君、杜振雄、林清津、张鸿专、林清才、杨培强、郑小萍、施文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