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吴永超与阮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超,阮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599号原告:吴永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阮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超诉被告阮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超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阮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永超撤回对被告阮超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超撤回对被告阮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超负担。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