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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吴永超与阮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超,阮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599号原告:吴永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阮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超诉被告阮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超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阮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永超撤回对被告阮超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超撤回对被告阮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超负担。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