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欧海波诉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海波,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欧 海 波 诉 李 宁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欧海波,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徐德全,松原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宁,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诉称:2012年5月16日,被告李宁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2012年8月16日还清,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576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