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范洪法与翟先明、陈祥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法,翟先明,陈祥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685号原告范洪法,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希合,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先明,农村居民。被告陈祥杰,农村居民。原告范洪法与被告翟先明、陈祥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洪法诉称,2015年8月19日中午,被告翟先明伙同被告陈祥杰在平度市大泽山镇长乐卫生院门前将原告用刀砍伤,致原告轻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3406.6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被告翟先明与被告陈祥杰于2015年8月19日中午在平度市长乐卫生院将原告拦住,将原告砍伤。后被告翟先明归案,被告陈祥杰在逃。被告翟先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已就被告翟先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翟先明和被告陈祥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告翟先明被提起公诉,被告陈祥杰被依法通缉,该二被告的刑事违法行为均尚未处理完结。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在涉案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宜对民事赔偿进行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洪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8元,退还原告范洪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