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0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孟令青与狄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青,狄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510号原告孟令青,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狄学伟,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青与被告狄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