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孟令青与狄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青,狄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510号原告孟令青,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狄学伟,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青与被告狄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