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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熊全金与邱迎庆、黄小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全金,邱迎庆,黄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熊全金。被执行人:邱迎庆。被执行人:黄小波。申请执行人熊全金与被执行人邱迎庆、黄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邱迎庆、黄小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熊全金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全金与被执行人黄小波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黄小波分期偿还借款,该案可暂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熊全金依据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黄小波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熊全金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盛烽审判员  舒小晖审判员  谷家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