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郭满与沈阳米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满,沈阳米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858号原告:郭满。委托代理人:贾茹。被告:沈阳米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郭满诉被告沈阳米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菲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郭满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