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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与蔡月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蔡月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748号原告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邱芝杰,主任。被告蔡月华,女,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蔡月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蒋叶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