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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庆峰与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峰,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817号之一原告郭庆峰,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云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虎明,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峰诉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庆峰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郑乃民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