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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指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杜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指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指字第9号申请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杜超,住址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东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