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金仁与林云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仁,林云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089号原告:何金仁。被告:林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仁与被告林云长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金仁负担。审 判 员 李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