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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金仁与林云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仁,林云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089号原告:何金仁。被告:林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仁与被告林云长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金仁负担。审 判 员  李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