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柏伟、余燕、代廷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070-1号本院2016年3月16日对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柏伟、余燕、代廷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民事裁定书第三页最后一行“剩余租金为54910.52元”补正为“剩余租金为54900.52元”。将第四页第十二、十三行“欠付租赁费用466165.02元(已到期未付租金411254.5元及剩余租金54910.52元)”补正为“欠付租赁费用466155.02元(已到期未付租金411254.5元及剩余租金54900.52元)”。将第五页第十一行“支付拖欠的租金466165.02元”补正为“支付拖欠的租金466155.02元”。将第六页第四行“保全费3250元,共计12195元”补正为“保全费3520元,共计12465元”。审 判 长 张书恒人民陪审员 谢援朝人民陪审员 曹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熊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