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姚秋芝,张雷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秋芝,张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601号原告姚秋芝,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崔桥镇候天行政村毛庄自然村。身份证号码为412724197610052967。委托代理人韩红伟,男,扶沟县鸿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雷,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崔桥镇候天行政村毛庄自然村。身份证号码为412721197811304615。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秋芝诉被告张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秋芝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秋芝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秋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秋芝负担。审判员 刘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新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