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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晓玲申请执行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玲,汪玲,王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汪玲,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地址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学峰,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址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晓玲与被执行人汪玲、王学峰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学峰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