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444号原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叶方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敢,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东苑二区一标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1100000079888。法定代表人:钱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