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一平与陈建良、林继芬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一平,陈建良,林继芬,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723号申请执行人金一平。被执行人陈建良。被执行人林继芬。被执行人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继芬。金一平与陈建良、林继芬、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陈建良、林继芬、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共同返还金一平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共同支付金一平借款利息969972.60元,合计人民币1969972.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并共同直接支付金一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6403元。因陈建良、林继芬、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金一平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94874.23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良、林继芬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由本院另案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因不服本院的分配方案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良、林继芬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苏e×××××等车辆15辆,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查封车辆,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