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孙郡与大冶市蓝调时尚量贩音乐空间雨润店、汪鹏高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郡,大冶市蓝调时尚量贩音乐空间雨润店,汪鹏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郡。被执行人大冶市蓝调时尚量贩音乐空间雨润店。被执行人汪鹏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郡与被执行人大冶市蓝调时尚量贩音乐空间雨润店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依法追加第三人汪鹏高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汪鹏高有可能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鹏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9195.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