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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子安路支行与南昌乐舒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美内衣经营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子安路支行,南昌乐舒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美内衣经营部,南昌美利来贸易有限公司,刘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7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子安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负责人:罗云燕职务: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南昌乐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88号洪城大市场国际服装大厦金1907室(第19层)法定代表人:严霞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美内衣经营部,住所地:洪大服装世界金座19层05号。经营者:刘姝被申请人:南昌美利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象山北路213号。法定代表人:刘姝被申请人:刘姝,女,汉族,1965年8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子安路支行诉被申请人南昌乐舒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美内衣经营部、南昌美利来贸易有限公司、刘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子安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乐舒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美内衣经营部、南昌美利来贸易有限公司、刘姝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子安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乐舒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美美内衣经营部、南昌美利来贸易有限公司、刘姝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加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