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建东、张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梁建东,张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负责人张充,行长。被执行人梁建东,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张晶晶,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特确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梁建东、张晶晶现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建东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30号楼5层2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265856)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代理 审 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