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成阳与刘桥、樊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阳,刘桥,樊彩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412号原告成阳。被告刘桥。被告樊彩玉。原告成阳与被告刘桥、樊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成阳负担。审判员 邹文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