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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成阳与刘桥、樊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阳,刘桥,樊彩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412号原告成阳。被告刘桥。被告樊彩玉。原告成阳与被告刘桥、樊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成阳负担。审判员  邹文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