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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俊良与被执行人马文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良,马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马俊良,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马文博,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马俊良与被执行人马文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2584-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文博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房屋一套。现因需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文博所有的位于包头市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