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雷、成都世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雷,成都世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邱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雷,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世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郫县安靖镇土地村。法定代表人游烈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4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李雷、成都世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1892507.4元及利息,执行费21325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雷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郫县友爱镇子云东路98号附今日田园号378栋单元378号房屋进行了查封,由于上述房屋处置时间较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执行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新民初字第5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