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北京经之策文化传播中心与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经之策文化传播中心,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经之策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号名商大厦701。被执行人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东美联居尚A座三层西区。法定代表人李瑞春,董事长。北京经之策文化传播中心与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3866号民事判决确认:一、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经之策文化传播中心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二、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经之策文化传播中心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经之策文化传播中心场地租赁费三万二千八百五十元、装修费三万元、保证金五千五百元、货品保证金三万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经之策文化传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因被执行人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经之策文化传播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执行中,我院查明,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经之策文化传播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翠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强助理审判员 张 芳助理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