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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刑初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洋,男,汉族,初中文化,发型师,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洋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波、书记员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刘洋利用微信建立300人左右的群,刘洋为群主,负责管理群,并且每天在群里传播淫秽视频,每天上传几部不等。5月份被告人刘洋在免费的群里发公告,要解散该群,重新建群,并收取费用,想继续购买、观看淫秽视频的联系刘洋。后刘洋解散了免费群,又重新建立的两个群。一个命名为私人会所,有60多人。另一个群叫影音帝国,有20多人,这两个群的群主仍然是刘洋,并要求群内不许聊天,不许语音,不许改名,只用来传播淫秽视频。刘洋每天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平均每天发10多部。并从2015年5月20日起开始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收费,没人每三个月收10元,获利四、五百元人民币,一直传播到被公安机关发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扣押清单,财物保管回执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下载证据照片,电子证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证人马某、于某某、程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洋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建立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洋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洋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管 平审 判 员  张丽梅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