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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502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良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