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韩玉波与李平福、滕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波,李平福,滕玉国,李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93号原告韩玉波,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公路客运枢纽站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平福,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滕玉国,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大庆市公安局干警,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四虎,男,1974年11月8日,汉族,大庆市交通局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波与被告李平福、滕玉国、李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滕玉国在龙江银行的存款6.75万元,冻结被告李四虎在建设银行的存款6万元。案外人徐丽秋自愿以其所有的萨尔图区万宝3-20-1-×××室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滕玉国在龙江银行的存款6.75万元;二、冻结被告李四虎在建设银行的存款6万元;三、查封徐丽秋所有的萨尔图区万宝3-2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