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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65号公诉机关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农民,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0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丙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23时许,在献县乐寿镇星星国际KTV门口,被告人丁某等人与被害人卢某丙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丁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将卢某丙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卢某丙损伤属轻伤一级,卢某庚、卢某辛、卢某戊、卢某己损伤属轻微伤。同时提供了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哈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卢某丙、卢某戊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丁某及同案犯张某某、李群伟的供述、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对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23时许,在献县乐寿镇星星国际KTV门口,被告人丁某等人与被害人卢某丙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李群伟等人持镐把殴打卢某丙等人。期间,丁某用腰带抽打卢某丙,经法医鉴定,卢某丙损伤属轻伤一级,卢某庚、卢某辛、卢某戊、卢某己损伤属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丁某供述,2014年6月11日晚上,我和赵某乙在星星国际门口差点被一辆车撞到,因说话车上人下来和赵某乙厮扯了两下,我和这两名男子认识就拦了下来,随后卢某丙和一名较胖的男子过来骂街,我拉着卢某丙,和他同行的男子踹了我两脚,我抽腰带打了这名男子两下,后卢某戊带着一伙人过来,手里拿着铁管等东西,并骂街,我拉着不让他闹,赵某甲和赵某乙也拉架,刚子和卢某丙互相厮打,后来人多了我就走了。2、同案犯张某某供述,当时其和赵某甲、小辉等人在星星国际唱歌,听服务生说小辉他们在外面和别人吵起来,我出去后他们都说没事儿。随后过来一辆车下来一名男子指着我骂,我俩厮打在一起,后又来了几辆车,下来不少人,拿着棍子镐把等工具,我们往车里拽卢某戊,但没拽进去。3、同案犯李某某供述,案发那天晚上,我们在星星国际KTV唱歌,看到一楼有人打架,我过去后就不打了,后过来一群手中拿着工具的男子,我搂着其中年龄较大的说别闹了,没外人,因对方说话冲,我俩厮打起来,后来了一名年轻男子打我,听人说把他弄走,就有人把他往捷达车上摁,我也上去推他,因觉得手疼,没过多长时间就走了。4、证人李某甲证言,当时赵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拦着,我到了那后,看见有两名男子,其中一人拿着砍刀,他骂着问谁打卢某丙了,我把刀夺过来劝说,后来我对赵某丙说没事了,快走吧。这时又来一辆车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一个穿黑背心的40多岁的男子和四、五名拿着木棍的男子,赵强就劝他别骂了,后来双方就动起手来,这时卢某戊过来就骂街,双方的人就打在一起,卢某戊被黑色捷达车的人架着上车,李某乙就过去劝让卢某戊走了。5、证人李某乙证言,他和李某甲到现场后,李某甲从一男子手中夺过一把砍刀,赵某甲、赵强、小辉在星星国际门口站着,我冲一名眼睛受伤坐着的男子过去,劝他们别闹了,正说着从106国道南边过来几辆车,下来不少人,手里拿着棍子等工具,海成下来之后闹的特别欢,这些人抓着海成往捷达车上拽,我一直在旁边拉着,把海成拉到银都嘉年华门口,南边过来几辆车下来人,也拿着东西,警察来了就散了。6、证人哈某证言,他开车拉孟雷雷到星星国际唱歌,因开车被两名男子骂,后来有人劝说,卢某丙也走过来分烟。之后过来几人打卢某丙,孟雷雷也被打了。孟雷雷证言,所述内容与哈某基本一致。7、证人贾某、孙某、杨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1日晚11点钟左右,有人在星星国际歌厅门口打架的事实。8、证人魏某证言,当天看到星星国际门口站着几个小伙子,一人脸上有伤,南边过来两辆车,下来一个大高个骂街,后面跟着几名男子手里拿着工具,歌厅门口站着的几人跑过去将一个岁数大的男子拽到公路上,年轻的高个就推搡这几人,然后他们就拽着大高个上车,有往车外拽的,赵某乙拉着不让拽,李某甲、李某乙也在场了。9、被害人卢某丁陈述,我在星星国际门口遇见孟雷,还站着七八个小伙子,孟雷向我要烟,分给别人,我想说:“这种事,差不多就得”,还没说完就被人打了,他们围着我用镐把、斧子打我,我给卢某戊打电话,看见卢某戊来了后被他们往一辆车上拽,卢某己也被打了。10、被害人卢某戊陈述,他接到卢某丁电话说快让打死了,我就叫着卢某辛等人到了现场,看见卢某丁脸上都是血,我说话后被他们用木棍子打,还有一个拿斧子用背面打我,并要把我塞进车里面,我拼命跑出来。11、被害人卢某己陈述,当天晚上10点半,卢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卢某丙被打了,叫一起看看。我们到了星星国际门口,看见卢某丙在地上躺着,脸部有血,门口站着一群人,手里拿着东西,卢某庚冲上去问谁打的,被人打了两拳,卢某戊到场后看见卢某庚被人打倒,就骂街,对方把卢某戊拽着往车上走,我被人用棍子打伤了头。12、证人卢某甲、卢某乙陈述与卢某己所述基本一致。卢某甲陈述了四名受轻微伤的人是用镐把、刀、拳头打伤的。13、被害人卢某庚陈述,听说卢某丁被打,其在前面走到了歌厅门口,见到卢某丙在地上蹲着满脸是血,我一说话对方就把我抡倒在地,这时我儿子卢某戊来了,他问谁打的,我一指他们,那伙人就打卢某戊,并把他往车上拽,我拼命拦着,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14、被害人卢某辛陈述,所述内容与卢某庚基本一致。15、证人曹某、赵某丙、赵某乙均证实双方打架的事实。16、鉴定意见书,证实卢某丙损伤属于轻伤一级;卢某戊、卢某辛、卢某庚、卢某己损伤属轻微伤。17、献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卢某丙指认丁建辉是殴打自已的犯罪嫌疑人之一。18、现场监控录像,办案说明,丁某从自己腰间抽出皮带抽打卢某丙,张某某用拳头打卢某丙。1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自首证明20、和解协议书,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21、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某于2011年被行政拘留十日。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成达成调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许西广审判员 李勤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净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