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妍与李佳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李佳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王妍,女,汉族,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华良(系原告之父),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李佳澴,女,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桂芬(系被告之母),汉族,1961年4月18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王妍与被告李佳澴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丽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