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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高凤军与李伟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军,李伟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17号原告:高凤军。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莲都锦园2幢1单元203室。负责人:廖建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军诉被告李伟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凤军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凤军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