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941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下岗职工,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所同上,系被告田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谢某某与田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严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