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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941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下岗职工,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所同上,系被告田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谢某某与田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严江辉 关注公众号“”